关于各级向导干部接受和赠予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划定
第一条 为包管各级向导干部清廉从政,凭证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聚会精神,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各级向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小我私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治理和服务的工具;
(二)主管规模内的下属单位和小我私家;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小我私家。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向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审查机关中担当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向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整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向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向导职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聚会后,向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赠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岂论数额几多,一律给予忠言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告退、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置惩罚。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凭证有关划定给予响应的处分。
违反本划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五条 向导干部的怙恃、配偶、子女接受与该向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小我私家赠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向导干部的责任,凭证情节轻重,给予响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自己知道的,遵照本划定第四条处置惩罚。
第六条 向向导干部赠予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小我私家和单位,应当凭证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响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聚会前接受和赠予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自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凭证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自动报告组织的,遵照本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条 本划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诠释。
第九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