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人身清静掩护令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0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治理人身清静掩护令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70次聚会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治理人身清静掩护令案件,实时掩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划定,团结审讯实践,制订本划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遵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清静掩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清静掩护令,不以提起仳离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迈、残疾、重病等缘故原由无法申请人身清静掩护令,其近支属、公安机关、民政部分、妇女团结会、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团结会、依法设立的晚年人组织、救助治理机构等,凭证当事人意愿,遵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划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离间、威胁、跟踪、骚扰等方法实验的身体或者精神损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划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划定的“家庭成员以外配合生涯的人”一样平常包括配合生涯的儿媳、女婿、公婆、岳怙恃以及其他有监护、抚育、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署理人对因客观缘故原由不可自行网络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视察网络,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察网络。
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治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九十六条划定的,应当视察网络。
第六条 人身清静掩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凭证相关证据,以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保存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清静掩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申饬书、行政处分决议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纪录、讯问笔萍、询问笔萍、接警纪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悟书或者包管书等;
(五)纪录家庭暴力爆发或者解决历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支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纪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分、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团结会、残疾人团结会、未成年人掩护组织、依法设立的晚年人组织、救助治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应或者求助的纪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岁、智力相顺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人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判断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实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轻盈方法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揭晓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清静掩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保存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清静掩护令。
第九条 仳离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清静掩护令为由,主张保存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一百零八条的划定,综合认定是否保存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划定的“掩护申请人人身清静的其他步伐”可以包括下列步伐:
(一)榨取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法侮辱、离间、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支属;
(二)榨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支属的住所、学校、事情单位等经常收支场合的一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支属正常生涯、学习、事情的运动。
第十一条 仳离案件中,讯断禁绝仳离或者调解和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清静掩护令实验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划定的“新情形、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清静掩护令,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划定的,以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治罪处分;同时组成其他犯法的,遵照刑法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