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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工法实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工法实验细则

 

(2017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2号 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工法》(以下简称《反特工法》) ,制订本实验细则。

第二条 国家清静机关认真本细则的实验。

公安、保密行政治理等其他有关部分和军队有关部分凭证职责分工 ,亲近配合 ,增强协调 ,依法做好有关事情。

第三条 《反特工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小我私家”包括栖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反特工法》所称“特工组织署理人” ,是指受特工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 ,举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举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运动的人。

特工组织和特工组织署理人由国务院国家清静主管部分确认。

第五条 《反特工法》所称“仇视组织” ,是指仇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危害国家清静的组织。

仇视组织由国务院国家清静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公安部分确认。

第六条 《反特工法》所称“资助”实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的特工行为 ,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验特工行为的组织、小我私家提供经费、场合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小我私家提供用于实验特工行为的经费、场合和物资的。

第七条 《反特工法》所称“勾通”实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的特工行为 ,是指境内外组织、小我私家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配合策划或者举行危害国家清静的特工运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的资助或者指使 ,举行危害国家清静的特工运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建设联系 ,取得支持、资助 ,举行危害国家清静的特工运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反特工法》第三十九条所称“特工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清静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验破碎国家、破损国家统一 ,倾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验危害国家清静的恐怖运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 ,揭晓、散布危害国家清静的文字或者信息 ,或者制作、撒播、出书危害国家清静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书物的;

(四)使用设立社会整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举行危害国家清静运动的;

(五)使用宗教举行危害国家清静运动的;

(六)组织、使用邪教举行危害国家清静运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 ,煽惑民族破碎 ,危害国家清静的;

(八)境外小我私家违反有关划定 ,不听劝阻 ,私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清静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清静行为重大嫌疑的职员的。

第二章 国家清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小我私家被以为入境后可能举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运动的 ,国务院国家清静主管部分可以决议其在一准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起义祖国、危害国家清静的犯法嫌疑人 ,依据《反特工法》第八条的划定 ,国家清静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时 ,有权向有关组织和职员视察询问有关情形。

第十二条 国家清静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时 ,对发明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清静行为的嫌疑职员 ,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三条 国家清静机关执行反特工事情紧迫使命的车辆 ,可以设置特殊通行标记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 国家清静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的行为 ,不受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的不法干预。

国家清静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时 ,应当出示国家清静部侦探证或者其他响应证件。

国家清静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在事情中 ,应当严酷依法服务 ,不得逾越职权、滥用职权 ,不得侵占组织和小我私家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清静的义务和权力 

第十五条 机关、整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员举行维护国家清静的教育 ,发动、组织本单位的职员提防、阻止特工行为的事情 ,应当接受国家清静机关的协协调指导。

机关、整体和其他组织不推行《反特工法》和本细则划定的清静提防义务 ,未凭证要求整改或者未抵达整改要求的 ,国家清静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认真人 ,将约谈情形转达该单位上级主管部分 ,推动落实提防特工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清静行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特工法》第七条所称“重大孝顺”:

(一)为国家清静机关提供主要线索 ,发明、破获严重危害国家清静的犯法案件的;

(二)为国家清静机关提供主要情形 ,提防、阻止严重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爆发的;

(三)亲近配合国家清静机关执行国家清静事情使命 ,体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清静 ,与危害国家清静的犯法分子举行斗争 ,体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发动、组织本单位的职员提防、阻止危害国家清静行为的事情中 ,效果显著的。

第十七条 《反特工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不法持有属于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神秘的职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神秘的职员 ,未经治理手续 ,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 《反特工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特工器材” ,是指举行特工运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潜在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特工器材。

专用特工器材简直认 ,由国务院国家清静主管部分认真。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 ,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国家清静机关也可以予以忠言;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特工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体现”:

(一)揭发、揭发危害国家清静的其他犯法分子 ,情形属实的;

(二)提供主要线索、证据 ,使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得以发明和阻止的;

(三)协助国家清静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清静的犯法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清静机关维护国家清静有主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体现” ,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体现的规模内对国家清静事情有特殊主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实知道他人有特工行为 ,或者经国家清静机关明确见告他人有危害国家清静的犯法行为 ,在国家清静机关向其视察有关情形、网络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供的 ,遵照《反特工法》第二十九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时 ,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当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 ,组成居心阻碍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的 ,遵照《反特工法》第三十条的划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居心阻碍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执行反特工事情使命 ,造成国家清静机关事情职员人身危险或者财物损失的 ,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清静机关遵照《反特工法》第三十条的划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特工行为的职员 ,国家清静机关可以决议其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特工法》的境外小我私家 ,国务院国家清静主管部分可以决议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并决议其不得入境的限期。被驱逐出境的境外小我私家 ,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遵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 ,推行提防、阻止和惩办特工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清静行为的职责 ,适用本细则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法实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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